如今,企业管理层为达到种种目的,虚增利润的手法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由于直接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利润过于明显,而利用表面无关联关系的相互购销业务虚增利润较隐蔽,因此这种手法已成为某些企业虚增利润的常用手法之一。审计人员在审计时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重大审计失误。下面介绍一起这样的案例,希望对广大审计人员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和启示。
2002年初,某所对甲企业2001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按照审计程序,对甲企业重大的销售业务及采购业务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本企业产品(专门加工)的销售收入为224.36万元,应交增值税38.14万元,至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5万元,该产品销售成本128.88万元,毛利95.48万元,毛利率高达57.44%.同时又发现甲企业“在建工程——××生产线”中向乙企业预付了“××生产线”购置款350万元。这一特殊的相互购销业务,引起了审计人员的关注。审计人员要求甲企业提供这两宗业务的合同。甲企业财务部门提供了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审计人员注意到这两份购销合同签订日期在同一天。销售产品合同上详细列明了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但购置生产线合同上却只列示了“××生产线”一套计350万元,无生产线设备的明细资料。审计人员在检查“固定资产”科目时,注意到甲企业向另一企业采购了同样名称同样金额的一套生产线计入“固定资产”增加,并附发票及设备部门验收清单。进一步核对时又发现,该条生产线中有几台设备的名称与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的产品名称大同小异。
针对上述种种疑点,审计人员根据掌握的甲企业基本情况,判断甲企业有可能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利用相互销售行为虚增当期利润。为了证实判断的正确,审计人员询问了甲企业的财务经理。财务经理认为甲企业与乙企业买卖货物,属于正常的交易事项,并且该产品确实是利润率高。审计人员又进一步质疑甲企业向另一企业购置××生产线一套,验收清单上的部分设备与销售的产品名称大同小异等问题。财务经理讲这是巧合,要再核对。现场工作结束时,甲企业财务部门向审计人员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这份说明证实了审计人员的判断是正确的。尽管甲企业强调这种相互销售行为在社会上大量存在,双方确实应属正常交易,但审计人员认为这项相互购销行为使得甲企业虚增销售收入224.36万元,占当年销售额的10%,虚增当年利润128.88万元,占当年甲企业未审利润总额的50%,属于虚假销售,同时使得购进的生产线虚增价值133.62万元(毛利加增值税),从而虚增了企业资产。如果甲企业有能力生产所购生产线的部分设备,应属于自制设备,则可与所购的设备一并安装调试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以反映该项生产线的价值,并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及年限在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对上述事项予以了揭示。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关注几个问题:(1)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应进行认真分析,特别是被审计单位在特定时期的特殊需要,就可能会在会计报表上做文章,粉饰当期的经营成果。(2)对被审计单位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销售毛利率进行分析比较,对于毛利率过高的产品应重点审查生产成本的核算是否准确。(3)对被审计单位购销业务中相互销售的业务事项应予特别注意,并作重点审计。(4)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货物购销合同应认真审阅,切忌只取不阅,只阅不审,导致审计重大疏漏。
(作者:蒋珊珊 上海万隆众天会计师事务所、南通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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